索 引 号: | 012947752/2022-10639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金沙总站6165登录入口 | 生成日期: | 2022-01-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抽检;工程质量;市政基础设施;检测;检测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房屋建筑;工程实体;建设工程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我委起草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2011年12月,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材料的管理,原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该文件的出台对工程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保障作用,但是对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如何加强材料质量管理的要求并不具体,鉴于此,2016年4月我委出台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该文件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和检测提供了重要保障,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更加明确和具体化,但当时并没有出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的类似文件。
2021年6月我委结合近年来相关新的文件精神,对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进行了局部修订,便于更好地指导监督抽检工作。
多年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抽检工作虽然持续在开展,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则和标准,各质量监督机构之间、不同的监督人员把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结合市政工程专业包含类别繁多的特点,制定具有特定指导意义和便于实际操作的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各级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主要包括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1]2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抽检的对象、范围、检测参数、不合格数据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上报等提出了十条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编制说明:明确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工程进场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的依据。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遵守本办法。
编制说明:规定了适用于本办法的工程类型,要求市、各区(园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规范其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为检查工程质量或核查检测报告、检验数据真实性,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材料及实体进行监督抽样,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根据工程实际,对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送样或对实体进行抽样的活动。
监督抽样的部位、数量、项目应由两名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按相应规定确定并签字确认。
各监督机构应建立抽样、封样、送样管理制度规范上述行为。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
编制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定义,突出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目的和作用。强调了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按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数量、部位进行检测,如需变更,应经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在对工程实体的检测过程中,应按照约定留有影像,留存参建各方书面确认的文件。
编制说明:对检测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监督抽检检测工作更加规范、可追溯。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日常监督抽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监督抽查日常随机抽检内容》(详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随机抽检;监督抽检资料归入监督档案。
编制说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我市市级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随机性抽查,并使用财政资金开展随机性抽检工作,更好的体现了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为推广上述精神,要求我市各区(园区)统一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执行,加强监管。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不低于《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抽检内容》(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一)质量行为问题
1、隐蔽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2、未按规定及时将深基坑工程的监(检)测方案或桩基工程检测方案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的;
3、未按规定及时验收(上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分部分项的;
4、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工程关键节点的;
5、施工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未及时开展的;
6、见证取样弄虚作假、检测和监测工作开展不规范,结果不真实、数据不可信的;
7、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
8、关键实体部位和主要原材料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
(二)质量控制资料问题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较多、可信度差的;
(三)实体质量问题
1、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工程实体质量有明显缺陷或经监督抽测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
2、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工艺在使用过程中,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的;
3、在施工过程中,有投诉举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复核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
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
编制说明:明确了当各参建主体行为或者工程实体存在问题时,应该强制开展相关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旨在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引起责任单位重视并促使其整改。
第七条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对于质量控制资料基本完整的项目,对办理监督手续前已施工完成的部分按《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的抽检内容》(详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对于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增加抽检频率。
编制说明: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存在一定困难的特点,存在手续不齐全工程已经开工建设的现状,明确了对没有及时纳入监管部分工程实体的处置方法。
第八条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制定方案进行处理。
编制说明:明确了当监督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数据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材料,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监督抽检。
编制说明:明确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材料投入使用后,应该采取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对监督抽检的数据及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调整监督抽检和监督工作重点,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编制说明:为深入贯彻江苏省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明确了对问题上报的要求,旨在规范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让其按照省、市委文件要求,落实法制政府推进工作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完善具体工作促进无差别执法。